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6條 法規: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二章 特種基金之設立 第6條 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業務範圍、基金財務規劃,層請行政院核准,並循預算程序辦理。但依法律、條約、協定、契約、遺囑設立者,無須層請行政院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