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2條 法規: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