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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每一特種基金為一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均應分別處理,除符合預算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者外,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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