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原住民族就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