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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2條 …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二、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三、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
  2. 行政公共電視法 第12條 公視基金會於技術及經費許可範圍內,應提供國內各地區觀眾完整與相同品質之電臺收視機會。
  3. 行政海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巡專業獎章:一、對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具有特殊貢獻。二、對查緝走私、滲透、非法入出國及其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貢獻。三、對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具有特殊貢獻。四、對海洋漁…
  4. 行政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蒙藏族,係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蒙族或藏族。親生父母之一方為蒙藏族者,得取得蒙藏族身分。
  5. 行政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第4條 …明文件,係指下列證件:一、政府遷臺以前蒙藏地方官署或省轄藏族地區縣級以上官署之族籍證明文件。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地區旗縣、自治州級以上當局出具蒙藏族籍證明文件。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證…
  6.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3條 本會對於中介團體經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7.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項。四、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五、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六、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企劃事項。
  8.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文教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文化、教育、科技、體育、大眾傳播等交流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二、關於大陸政策文教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三、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文教事項。
  9.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7條 經濟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經貿、交通、農林漁牧、環境保護等交流事項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二、關於大陸政策經濟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三、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經濟事項。
  10.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8條 法政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務、內政、衛生及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二、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三、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四、關於本會及大陸…
  11.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9條 港澳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二、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有關事務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三、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同胞之聯繫及服務事項。四、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事務之其他事項。
  12.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0條 …於大陸政策之宣導、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二、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之聯繫事項。三、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諮詢及服務事項。四、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聯絡事項。
  13.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0-1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條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二、設立目的…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2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4條 …條第三項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託期間,亦同:一、派員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處理受託事務或相關重要業務,應報請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同意,及接受其指揮,並隨時報告處理情形;因其他事務須派員赴大陸…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1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條 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條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條 應於大陸地區送達司法文書或為必要之調查者,司法機關得囑託或委託第四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為之。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1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2條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3條 …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0-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1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