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本條定義的名詞 臺灣地區 大陸地區 臺灣地區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