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3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3條 第四條第三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委託協助處理事務或簽署協議,應受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