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3條 法規: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對於中介團體經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