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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3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3.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4.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1條 各級行政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二、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三、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5.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2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6. 司法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43條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無效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7.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8.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必要時得置庭長,監督該處事務。
  9.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36條 …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10.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1條 …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由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
  11.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59條 …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12.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3條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13.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4條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14.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9條 …任,均不另列等。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得設所務科,掌理關於監督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之行政事務,並得分股辦事。置科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股長由薦任科…
  15.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10條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五、地方法院…
  16.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11條 各級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三、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四、高等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
  17.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12條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18.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13條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19. 考試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12條 …潔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20. 司法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8條 大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屬大法官之指揮監督,一般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廳廳長或其授權之人協調管理。書記廳廳長或其授權之人認有必要,得指派資深之助理一人為助理長,負責協調與助理有關行政事務之推行,及反映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務…
  21. 司法公證法 第22條 …之一者遴任之。公證人有二人以上者,以一人為主任公證人,處理並監督公證處之行政事務。法院之公證人,得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或具有第一項資格之司法事務官兼充之。
  22. 司法公證法 第51條 民間之公證人之監督由司法院行之。前項監督,得由所屬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之。前二項之監督,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3. 司法公證法 第52條 依前條規定行使監督權之機關,得定期檢查民間之公證人保管之文書、物件。
  24. 司法公證法 第53條 監督機關得對民間之公證人為下列行為: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二、對有與其職位不相稱之行為者,加以警告。但警告前,應通知該公證人得為申辯。
  25. 司法公證法 第54條 …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零八條之行為者。二、經監督機關為第五十三條之懲處後,仍未改善者。三、因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三款行為,經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免職者,免付懲戒。民間之公證…
  26. 司法公證法 第130條 …,砥礪會員品德,增進共同利益,執行民間之公證人之研習、指導、監督及處理其他共同有關事項為宗旨。
  27. 司法公證法 第139條 …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指導、監督。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院之指導、監督。
  2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44條 …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前項同意,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證人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29.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2-1條 各級法院院長發現法官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或其他應受職務監督情事者,應主動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置;必要時,始得先送交自律會審議。自律會之決議,不影響各級法院院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30.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官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得為下列決議:一、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發命令促其注意。二、建議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加以警告。三、建議院長以所屬法院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