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112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一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第112條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