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59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檢察機關 第59條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