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66-2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檢察機關 第66-2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等。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