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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200 頁-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1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五、紀錄之姓名。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前…
-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2條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並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3條 除第二條第四項所定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外,經院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院會議。
-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4條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統一發布。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洩漏或任意發表會議相關之內容。
-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條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3條 本會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第1條 為因應公元二千年資訊年序錯置危機,鼓勵公開資訊,平衡消費者權益與事業責任,迅速妥適解決紛爭,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0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2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4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5條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6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7條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8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9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1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條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0條 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
-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1條 公文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