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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1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五、紀錄之姓名。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前…
  2.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2條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並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3.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3條 除第二條第四項所定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外,經院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院會議。
  4.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4條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統一發布。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洩漏或任意發表會議相關之內容。
  5.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條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7.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8.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9.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0.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3條 本會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11.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2.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3.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5. 行政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第1條 為因應公元二千年資訊年序錯置危機,鼓勵公開資訊,平衡消費者權益與事業責任,迅速妥適解決紛爭,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6.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17.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0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18.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19.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2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20.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21.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4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22.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5條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23.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6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24.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7條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25.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8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26.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9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27. 行政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1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
  28.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條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29.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0條 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
  30. 行政公文程式條例 第11條 公文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