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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第11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11條
法規:
公文程式條例
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1條
公文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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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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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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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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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人民之申請函,應署名、蓋章,並註明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址。
第6條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第7條
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第8條
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
第9條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第10條
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
第12條
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第12-1條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
第13條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第1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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