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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9條 執行禁戒處分處所,應設置醫師及適當之治療設備。
  2. 行政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第2條 …節日以外之時間送入。受戒治人不得申請送入藥品,所需藥品得檢具醫師處方經戒治所醫師同意後,由戒治所代購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檢具醫師處方,經戒治所醫師檢查後送入。
  3.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6條 …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爆炸物使用人員或爆炸物管理員如有違反爆炸物管理法規致其證照遭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撤換之。第一項第一款…
  4. 行政法醫師法 第1條 為健全法醫師制度,提昇鑑驗水準、落實人權保障、維護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特制定本法。
  5. 行政法醫師法 第3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法醫師考試及格,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證書者,得充任法醫師。
  6. 行政法醫師法 第4條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法醫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7. 行政法醫師法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法醫師: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三、依法受廢止法醫師證書處分。四、曾任公務人…
  8. 行政法醫師法 第6條 法醫師經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法醫師法 第7條 非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法醫師名稱。非領有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法醫師名稱。
  10. 行政法醫師法 第8條 請領法醫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核發。
  11. 行政法醫師法 第9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檢驗員為之。解剖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為之。
  12. 行政法醫師法 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五、於執行訊問…
  13. 行政法醫師法 第11條 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前項文書製作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法醫師法 第12條 未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而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在司(軍)法、行政機關擔任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且成績優良者,始得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而領有法醫師證…
  15. 行政法醫師法 第13條 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一、人身法醫鑑定。二、創傷法醫鑑定。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一、性侵害法醫鑑定。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四、牙科法醫鑑定。五、精神法醫鑑定。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七、其他經…
  16. 行政法醫師法 第14條 法醫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法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
  17. 行政法醫師法 第15條 …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證書。二、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
  18. 行政法醫師法 第16條 法醫師執業,應加入法醫師公會。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
  19. 行政法醫師法 第17條 法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法醫師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法醫師死亡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20. 行政法醫師法 第18條 法醫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並製作紀錄,載明執業內容。前項紀錄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紀錄應保存二十年。
  21. 行政法醫師法 第19條 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障司法審判品質。
  22. 行政法醫師法 第20條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23. 行政法醫師法 第21條 法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24. 行政法醫師法 第22條 法醫師對於災害之相關事項,有配合災害防救法執行之義務;違反者,依該法各該條規定處罰之。
  25. 行政法醫師法 第23條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廢弛其職務或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6. 行政法醫師法 第24條 法醫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招搖之啟事或廣告,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27. 行政法醫師法 第25條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28. 行政法醫師法 第26條 法醫師公會由法醫師十五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法醫師公會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29. 行政法醫師法 第27條 法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30. 行政法醫師法 第28條 法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理事三人至九人。二、監事一人至三人。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