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法 第18條 法規:法醫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相關法規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執業 第18條 法醫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並製作紀錄,載明執業內容。前項紀錄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紀錄應保存二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