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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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