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法 第28條 法規:法醫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相關法規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公會 第28條 法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理事三人至九人。二、監事一人至三人。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但監事僅有一人者,其連任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