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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肥料管理法 第21條 肥料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應分別記錄各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銷售及庫存數量,以備主管機關查核。前項記錄文書應保存三年。
  2. 行政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指下列情事之一:一、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申領該項肥料登記證者。二、肥料登記證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者。三、肥料登記證已逾有效期間者。但肥料販…
  3.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5條 …機關同意者,得以露天方式作業,並以階段方式為之。前項如為水泥製造業自用石礦場,每一礦區之露天採掘總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時,應以豎井方式作業。但無法以豎井方式作業,經礦業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評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
  4. 行政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5條 …之十額度,另行給予檢舉人額外獎金。但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同屬飼料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或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額外獎金,依案件金額之百分之二十額度計算。同一檢舉人同年度自同一主管機關領取前三項獎金之總額,不得超過…
  5. 行政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第2條 …之事業。三、酪農:係指乳牛及乳羊畜牧場或飼養戶。四、乳品加工製造業者:係指從事乳品加工製造並取得合法登記之業者。五、乳業團體:係指與乳業研究、發展、產銷等有關之基金會、學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六、廠農產銷體系:乳…
  6. 行政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乳業發展及乳品產銷制度,得輔導酪農、乳品加工製造業者及乳業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一、改良乳牛及乳羊性能。二、改善乳牛及乳羊飼養管理。三、促進乳業經營合理化。四、健全廠農產銷體系。五、國產乳品研發及開拓市場。六、…
  7. 行政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乳業政策發展需要,得協助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資金融通及取得優惠貸款。
  8. 行政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將研究成果推廣予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運用,並辦理教育訓練。
  9. 行政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化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產銷技術與研究發展,得聘請專家提供指導與服務,協助引用新技術或研究開發新產品。
  10. 行政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為增進酪農及乳品加工製造業者經營效率,加強其競爭能力,得輔導酪農及從事共同採購、生產、行銷、運輸及合作開發技術與研究發展等事項。
  11.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5條 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業者。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12.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6條 …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販賣登記。
  13.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8-1條 …流向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並予公開。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就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公告限期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飼料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記錄其飼料與飼料添加物供應來源與流向,並保存證明文件或證據五年;其所製造、輸入或販賣之飼…
  14.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1-1條 …性評估等查驗合格發給飼料用途許可證明文件後,始得輸出、由飼料製造業者用於製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或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前二項許可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不得超過五年,於期滿三個月前起算六十日內,其研發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
  15.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4條 …品名稱。三、成分。四、含基因改造原料。五、所使用主要原料及其製造業者名稱。六、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七、淨重量。八、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九、製造、加工或分裝之年、月、日。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
  16.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1條 飼料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超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之宣傳廣告。
  17.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其設備、貯藏場所與有關資料,並得抽樣查驗。必要時,亦得在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檢查及抽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為前項查驗所抽取之樣品,以足供檢驗為限。檢查人…
  18.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38條 本法修正前,已設立之飼料製造業,與第五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飼料販賣業登記。
  19.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第一項第八款之農畜產品加工、製造及第九款之農業生產資材加工、製造業務,得設立各類加工廠或製造廠。
  20. 行政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2條 …用藥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樣品或贈品: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為試驗研究、試製或檢驗登記用。二、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供試驗研究用。三、獸醫診療機構或各級動物防疫機關診治動物或防疫之特殊需要用…
  21.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2條 …之公司或商號。三、在製造處所經營自製產品零售業務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四、依法設立且經營動物用藥品零售業務之獸醫診療機構。五、依法設立且經營動物用藥品零售業務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前項申請者,不得有經直轄市、縣(市)…
  22.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得為買賣行為。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之批發、輸出及輸入。二、家畜醫院或診所、學術研究機構及動物防疫機關之購買。
  23.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7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動物用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申請輸入自用原料之要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核准輸入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
  24.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2-1條 …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許可證字號。二、動物用藥品名稱。三、製造業者與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四、負責人姓名及地址。五、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六、動物用藥品劑型及包裝。七、有效成分及含量。八、效能(適應症)。九、其他經中央主管…
  25.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4-1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動物用藥品之檢驗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予撤銷該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其重行申請,應自不予核准或撤…
  26.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4-2條 …藥品,有影響動物或人體健康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毀該動物用藥品。
  27.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4-3條 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申請檢驗登記及核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其應於核准試製之動物用藥品樣品容器上黏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用標籤,且不得移作他用。前項動物用藥品樣品執行…
  28.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6-1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前項委託與受委託製造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核准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8條 動物用生物藥品,於製成或輸入報關完稅後,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應逐批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抽樣檢驗,經該管主管機關派員抽取樣品,查驗合格並封緘後,始得出售。前項查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9條 …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