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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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4 頁-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6條 …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二、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提供原料或半成品予第三人,於本條例規定之製造場所以外地點,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
- 行政財政部國庫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之查驗。三、菸酒涉外事務及綜合性國際經貿事務之研議。四、菸酒製造業與進口業執照之核發、換發及違規裁罰之擬議。五、優質酒類認證制度之推行及業者之輔導。六、菸酒查緝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七、其他有關菸酒管理事項。
- 行政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2條 …、新增產品種類,及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者,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前項審核,應辦工廠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之工業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辦理;免辦工廠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2條 …已成立之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二、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三、生產及營…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3條 依前條規定取得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設立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後,於本法第十條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7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產品種類:變更後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二、變更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一)變更後之生產…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8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9條 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產品種類及工廠所在地變更,其所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應包括各產品種類預計年產量、機械設備、製造流程、廠房設備比例配置圖、資金來源運用等項目,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機械設備:應符合菸酒產製工廠設廠…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2條 …指完成工廠變更登記之日;免辦工廠登記者,指事實發生之日。菸酒製造業者申請變更事項,應檢附二種以上之證明文件時,所稱變更之日,以最後完成變更登記文件之日期為準。
- 行政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13條 …予許可:一、申請之工廠所在地廠址,與已取得設立許可之其他菸酒製造業者同址。二、免辦理工廠登記之酒產製工廠逾一處。三、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所載內容不符規範或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四、申請設立許可及變更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
- 行政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及第十六條申請設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其費額如下:一、菸酒製造業者:(一)依本法第十條設立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新臺幣五千元。(二)依本法第十條設立非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新臺幣三千元。(三)依本法第十一條設立者:新臺幣三千元…
- 行政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或第十六條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並應依第四條規定繳納許可年費,始得領取許可執照。菸酒業者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前項申請換發許可執照因行政區域調…
- 行政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4條 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其費額如下:一、菸製造業者:按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一計收。但不得低於新臺幣十萬元或高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二、酒製造業者:(一)依本法第十條設立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按實收資本額萬分之五…
- 行政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5條 …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或申請退還預繳之規費:一、菸酒製造業者需遷建工廠之審查費。二、許可執照毀損、滅失或需遷建工廠,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之證照費。三、菸酒製造業者停工或無法繼續產製菸酒期間之許可年費。符合前項第…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5條 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6條 …而產製之菸酒。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五、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9條 菸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酒製造業者,除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應為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0條 申請設立菸酒製造業者,應填具申請書與生產及營運計畫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及營業。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1條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其製酒場所應符合環境保護、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以一處為限;其年產量並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亦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2條 申請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二、申請人或負責人經查獲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3條 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業者名稱。二、產品種類。三、資本總額。四、總機構所在地。五、工廠廠名及所在地。六、負責人姓名。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4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前條第七款所定中央…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15條 菸酒製造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均廢止其設立許可:一、結束菸酒業務。二、工廠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其已無菸酒產製事…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2條 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經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者,其許可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3條 …許可及核發、換發或補發執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並得對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其各項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未繳交許可年費,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除依…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7條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8條 依第十一條設立及未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者,不得受託產製菸酒。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29條 菸酒製造業者辦理菸酒分裝銷售,以不改變原品牌為限,且應取得原廠授權之證明文件。該授權文件應載明授權分裝之數量、分裝之比例與方法及授權使用之標籤。輸入供分裝之菸酒者,於報關時應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31條 菸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菸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一、品牌名稱。二、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
- 行政菸酒管理法 第32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一、品牌名稱。二、產品種類。三、酒精成分。四、進口酒之原產地。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