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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2條 …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篩選天然菌種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2.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4條 從事以產製為目的之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於環境開放試驗(即田間試驗)前,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一、試驗機構名稱、主持人及參與人員。二、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
  3.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5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之機構,於從事環境開放試驗開始前,應授予參與人員有關知能,並應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有關知能係指瞭解危害之意外處理、物理性與生物性防護之知識及技術、環境開放試驗實施的危險程度…
  4. 行政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8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者,應將下列資料自環境開放試驗結束日起保存十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提報之。一、依本開發試驗研究計畫之摘要資料。二、關於安全設施與試驗完畢後事後處理之資料。
  5.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條 …義如下:一、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二)…
  6.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9條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得使用於各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其運作申請、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0條 …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條件、程序、緊急應變、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1條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如致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時,其負責人或實際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二小時內,報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立即禁止與該污染有關之製造、加工…
  9.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48條 …之管理規定。三、違反依第二十九條所定辦法中有關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運作申請、使用數量限制、紀錄及紀錄保存之管理規定。四、違反依第三十條所定辦法有關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申請、試驗場所物理性及生物性防護緊急應變、紀錄及紀錄保存、…
  10.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3條 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製造工廠,應具有下列設備:一、微生物醱酵、培養或配製設備。二、分裝或包裝設備。三、貯藏設備。四、滅菌消毒設備。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除作業場所之室內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滌及消毒,其…
  11.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8條 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兼產製農藥者,除殺鼠劑及微生物製劑外,其製造、加工及分裝設備需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