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2條 利用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篩選天然菌種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發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