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8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者,應將下列資料自環境開放試驗結束日起保存十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提報之。一、依本開發試驗研究計畫之摘要資料。二、關於安全設施與試驗完畢後事後處理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