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 / 14 頁-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2條 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其中與稅務有關之時數,亦計入前項研習時數。
-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1條 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應接受下列訓練:一、司法院或各法院舉辦之研習課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每年至少三小時。二、與性別平權相關之課程訓練,每年至少三小時。前項第二款之訓練,各法院得視實際需要,以專班訓練、隨班訓練、網路學習、…
- 司法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5條 …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三、接受研習課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及性別平權課程訓練之積極度。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五、執行職務之態度。六、相關庭長及法官之意見。
-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學方式修習課程,其學分數與國內遠距教學相關規定不符。三、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四、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五、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六、名…
-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之學位。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五、名(…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5條 …法計算或折抵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四、三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較多者。五、期別在前者。六、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前項第四款所稱研習,指司法院或其所屬各機關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明書,或自辦理前一年起至辦理後六個月內參加與該類別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前項規定,於辦理附表一編號一類別案件之庭長準用之。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2條 …業案件之法官及前條第六項之庭長,每年應參加與該專業案件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附表二編號八之類別不在此限。辦理附表一編號一類別案件之庭長、法官,依前項規定應參加之研習時數,得以前條第五項、第六項之研習時數折…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5條 …、專業案件類別、擬申請輪辦之事務、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及繳交期限等事項。取得專業法官證明書或三年內參加與選定事務有關之研習者,於繳交意願調查表時,應提出前述證明文件供法官會議審查。逾期未繳交意願調查表或未提…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19條 …。三、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連續二年未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參加研習者。四、連續辦理專業案件逾二年,未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或取得之該專業法官證明書已失效者。但司法院尚未辦理該類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時,不適用之。五、法官有不…
- 司法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第20條 …,每年至少七日停止分案,其他法官每年至少五日停止分案,俾參加研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法官現有員額不滿十人之法院。二、前款情形以外之法院,其民事庭、刑事庭、簡易庭、專業法庭、專股辦理該事務或同一專業案件之法…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5條 …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分發之期別。前項服務年資核實採計至職前研習前一日止;畸零日數得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不足三十日之畸零日數不予採計。
-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6條 …任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前,應完成改任各該專業法官研習課程。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年以上,並於改任前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或商業事件有關之研習、訓練或…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1條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2條 …定。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司法院綜合書類(狀)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3條 …,交付本會遴選。經前項遴選通過轉任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5條 …第十條之規定。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參加職前研習。司法院綜合專門著作審查及口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6條 …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
-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23條 …年內不得申請轉(再)任法官:一、參加口試未經本會錄取參加職前研習。二、經廢止職前研習資格或研習期滿放棄遴選。三、經本會審議遴選未通過。四、經本會審議遴選通過後,撤回轉(再)任申請或經派職而放棄報到。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2條 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加研習。本辦法所稱研習,指職前研習。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3條 前條之研習,由司法院設遴選法官研習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習委員會),決定其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他有關研習重要事項,交由法官學院執行。研習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為…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4條 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研習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立即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5條 研習人員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致短期內無法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法官學院申請保留研習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經核定保留研習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十…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6條 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依其所具遴選資格分別如下:一、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第六項之資格遴選者,其研習期間為七十五週。二、以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至…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一、第一階段十五週,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並舉行綜合實例測驗及擬判測驗。二、第二階段五十五週,為審判實務實習。三、第三階段五週,為綜合研習,並舉行擬判測驗及口試。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8條 前條第一項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均各以一百分為滿分。第一、二、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五。第一、三階段測驗科目成績未達六十分者,得補考一次;補考成績仍未達六十分者,以測驗分數較高…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9條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實習法院有關規定,並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0條 研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研習資格: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報到,或申請延期報到未經准許仍未依規定報到。二、未於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期間申請補研習。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書面勸導而未遵循。四、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1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當年度研習未滿一年者,事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期間。
-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2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或有第四條第二項之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二十者,得檢具證明向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經核定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委員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