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7條 法規: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一、第一階段十五週,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並舉行綜合實例測驗及擬判測驗。二、第二階段五十五週,為審判實務實習。三、第三階段五週,為綜合研習,並舉行擬判測驗及口試。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研習,其實施方式由研習委員會決定之。前二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委員會決議增加、縮短期間或變更其實施次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