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或有第四條第二項之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二十者,得檢具證明向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定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
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委員會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