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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研習人員經分發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第六條各款所定研習期間之二倍而離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前項返還之計算基準,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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