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2條 法規: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2條 研習期間因公假或有第四條第二項之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二十者,得檢具證明向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經核定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委員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