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12條 法規: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2條 辦理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每年應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在職進修,其中與稅務有關之時數,亦計入前項研習時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