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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28 頁-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9條 用戶對外線及內線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標準廠房內線於建築時裝設之。二、自建廠房內線,由用戶委託合格之水電技裝商裝設。三、外線(包括水錶在內)應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裝設或更換,其費用由用戶負擔。四、外線如有損壞應即通知…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用戶得申請改裝,所需改裝費用由用戶負擔。一、原有外線不敷日常需要者。二、因建築物修改而水管線路位置必需變更者。三、因增加生產或其他原因必須增加用水量者。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1條 用戶設備內線由用戶負責養護,外線部份如有漏水,應通知本處辦理。如必須損壞附近道路或他人建築物時,除應事先或洽商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外,其修復費用由用戶負擔。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3條 …供應區域內未埋設幹管地區凡申請新裝配水管者,本處得按其成本向用戶計收管線補助費,其標準另訂之。前項配水管及有關設備,不論用戶負擔之金額多寡,所有權概屬本處。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4條 因配水管之遷移或其他事由,而有移改用戶用水設備外線之必要時,本處得不經用戶之同意辦理之。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處派員至用水場所檢查用水設備,或執行抄表裝表封印事項,用戶不得藉故拒絕。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6條 為便於計算用水數量,用戶應一律裝置水錶。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7條 用戶裝用水錶應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用租,並裝置於適當位置負責保管不得私自移設或故意損壞,如被損壞或被盜竊,用戶應負責賠償,賠償費用之計算公式如下:(原價減已折舊數)加市價除以原價等於賠償數額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8條 …或有漏水情形者應即通知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檢修,所需費用由用戶負擔。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9條 用戶對於水錶轉動之準確性有疑問時,得照章繳納檢驗費申請會同校驗,校驗結果其誤差不超出百分之二即為準確,超出百分之二以上者使用水量得自發現故障之日超依照校驗結果作合理之改正並免收校驗費。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0條 水錶故障一時無法修復時而用戶用水量無變動在修理期間之用水量按故障前三個月用水量平均數計算查定。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1條 用戶裝設水錶之每月基本度數列表如下: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2條 …,倘超過用水量時,得視實際供水狀況拒絕供應,其因供應不及以致用戶蒙受損失時本處不負責。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3條 各用戶用水紀錄卡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印送並按時派員調查水量會同用戶紀錄。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5條 凡用戶欲裝設私用消防水栓須申請核准另裝專管,並不得在消防專管另接任何供水裝置。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6條 用戶用消防栓需作消防演習,應於三日前將演習時間通知臺中區派員會同辦理,每年演習次數不得逾三次,每次放水時間最高不得逾二十分鐘,超過放水時間每具消防器每逾二十分鐘應繳納三十度之水費,未滿二十分鐘者以二十分鐘計算。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7條 工業用水用戶應負擔水費,以作工業用水設備管理維護之用,其標準按度計算,由臺中區管理單位擬定,報由本處核定後施行。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8條 用戶每月使用水量,如未滿基本水量者,一律按照基本水量收費,但其開始使用或停用或復用,用水時間在十五日以內者,基本水費得減半計放。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9條 台中區工業用水用戶負擔水費及各項服務費之標準如左:一、申請書:申請新設用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十元。二、基本水費:以現行水價計算之。如左表:三、超出基本水費之用水量以現行水費分段計算之。四、臨時用水水費,以現行水價計算後增加…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30條 水費及各項服務費,均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出具繳款通知,送用戶直接向本區臺灣銀行繳納。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31條 用戶接到前條水費及各項服務費通知,應於指定日期內繳納,其繳納時間如左:一、水費及各項服務費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如數繳納,如屆期未繳經催繳仍未繳納者,得予斷水斷水期間用戶所受損水,本處不負責任,至再申請復水時,仍應照…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32條 用戶申請接水,如中途放棄辦理,其已繳之各費概不退還。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34條 用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按當月水費收取五倍至十倍違罰金,並得予以停水處分。一、私自裝設移動變更外線裝置或於水錶前另設水管者。二、私自竊取用水者。三、妨礙水錶效能或用其他不正當方法,以圖減少用水量者。四、故意破壞水錶之封印者…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35條 用戶違反前條規定經通知繳納違罰金者,須於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得先行停水。受前項停水處分之用戶於繳清違罰金後,得重新申請復水,但應另繳復水費。
-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本規則所訂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
-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4條 …幣一億元以上。二、甲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三、乙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四、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單相受電之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
-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之次日起,不得續行或承攬電業設備與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工程及業務。但受限期改善之通知者,其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繼續施工。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訊設備,該電路可超過前述限制值。三、接戶點:指電業供電設施與用戶配線間之連接點。四、設備:指作為供電或通訊系統之一部分,或與該類系統連接之配件、裝置、用電器具、燈具、機具及類似物件之通用名詞。五、供電設備:指產生、變更、…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7條 …接地導體(線):單一系統接地電極或接地電極組之系統,不含個別用戶之接地,其系統接地導體(線)短時安培容量,在系統保護裝置動作前之期間內應能耐受流經接地導體(線)之故障電流。若無法確定此電流值,接地導體(線)之連續安培容量…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0條 …其中性導體(線)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至少應有四個接地連接。但用戶接戶設備處之接地連接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