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2-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八章 違章處理 第35條 用戶違反前條規定經通知繳納違罰金者,須於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得先行停水。受前項停水處分之用戶於繳清違罰金後,得重新申請復水,但應另繳復水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