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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5-4條 受採取人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項後段所為之採取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採取之日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
  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8條 …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3條 …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9-7條 保全之證據於偵查中,由該管檢察官保管。但案件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經法院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者,由該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保管之。審判中保全之證據,由命保全之法院保管。但案件繫屬他法…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8條 …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9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0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1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實施前項調查有…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1-1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36-1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2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4條 自首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準用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5條 …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8-1條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8-3條 …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前二項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準用之。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 …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
  17.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書科。三、研究發展考核科。四、總務科。五、訴訟輔導科。六、置法警長一人、法警若干人,必要時得置副法警長一人;法警管理依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高等行政法院另定之。除前項規定外,院長得視業務之需…
  18.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研究發展考核科。六、事務科。七、資料科。八、訴訟輔導科。九、法警室。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
  19.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副法警長各一人,法警若干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管理及執行職務依照本院訂定之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
  20.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21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21.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9條 法警之職掌如下:一、送達、解送人犯或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二、所屬法院法警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前項第一款之管理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
  22.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45條 …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23. 司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第5條 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
  24. 司法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2條 …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25.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4條 …登記處主任、登記佐理員。八、主任法醫師、法醫師、檢驗員。九、法警長、副法警長、法警、執達員。十、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應置之其他人員。
  26.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6條 法醫師、檢驗員、通譯、執達員、法警及其他依法應行設置之人員,其任用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主任法醫師,應就具有法醫師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用之。
  2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5條 …之一。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28.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任第六職等;助理員一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司法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29.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法官助理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項。六、憲法法庭開閉及有關協調司法警察之行政事項。七、憲法法庭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項。八、憲法法庭訴訟卷宗之保管、歸檔、移轉或銷毀;憲法法庭圖書資料管理事項。九、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
  3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各置法警若干人。法警室之職掌如下: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護送少年、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三、其他有關法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