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廳 › 第三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第75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副法警長各一人,法警若干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管理及執行職務依照本院訂定之最高法院法警執行警衛及值日勤務注意事項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