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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20條 工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理事不得逾二十一人。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
  2.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21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3.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25條 …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四、其所代表之工廠,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4.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27條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
  5.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28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6.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29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變更。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三、理事、監事之解職。四、…
  7.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0條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8.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3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為計算標準,於章程中訂定,按月繳納。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
  9.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4條 會員工廠兼營兩業以上工業,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
  10.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5條 為便於會費之核計,會員工廠應將其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產品數量及其他重要事項,定期報告所屬之工業同業公會。
  11.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6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12.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7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13.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8條 …同業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4.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9條 …工業同業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15.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1條 …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16.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3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其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17.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4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遇有籌集臨時事業費之必要時,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行之。
  18.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5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會員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19.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6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一、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二、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
  20.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7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所屬團體會員之目的事業,有採取一致行為之必要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21.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9條 …工廠滿五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五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22.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0條 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二、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
  23.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1條 省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工業會。二、省工業同業公會。
  24.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2條 兼營兩業以上工業之工廠,如其中一業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以該業加入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25.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3條 已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工廠,得因業務需要,加入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
  26.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4條 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五十單位時組織之:一、省(市)工業會。二、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27.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5條 工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二、工廠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應以各團體會員中最低一級會員所繳納之平均金額為準,於章程中定之。但工業會僅有工廠會員者,其繳納之經費,依…
  28.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6條 工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二、工廠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業會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但…
  29.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7條 工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一、縣(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二、省(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三、全國工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四十五人…
  30.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9條 工廠不依本法規定之期限,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得以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