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36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工業同業公會 › 第五節 經費 第36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