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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7條 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之土地使用人,應按原核准事業計畫之行業別使用;如須變更原核准之行業別使用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原核准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如未經核准逕行變更行業別使用者,主管機關得採取…
  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3條 依第五十條規定成立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由管理機構擬訂,產業園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中央主管…
  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管理費。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設施或建築物使用人收取使用費。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
  4.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辦:一、保證文件乙式三份。二、用途說明書(應申報國內最終使用人)。三、相關交易文件。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前項第一款之保證文件格式,得由進口人自行提供。但經貿易署指定者,應使用其規定之格式。進口人如為政府機關(…
  5.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4條 …時,如需變更原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所申報之最終用途及最終使用人時,應檢附原出口國政府或原出口人之同意文件向原發證機關(構)申請許可,並確實履行採購該貨品交易行為之約定;進口人或讓售人應將原進口交易行為之約定及文件保存…
  6.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6條 …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並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三、相關交易文件。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內部管控出口人向貿易署申請有效期限三年之輸出許可證時,外國…
  7.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18條 …將再輸入。三、政府機關、大學、學術研究機構為進口人,並為最終使用人。四、原貨復運回原出口人。五、其他經貿易署專案核准。前項第二款所列貨品,出口人應於核准期限內,檢附進口證明文件向原發證機關(構)辦理銷案。第一項第二款之展…
  8. 行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20條 …口國政府許可之文件及進口國政府核發之保證文件,或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事先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請許可。進儲我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者,貨主…
  9.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9條 …性攤販營業許可者。四、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公開招攬者。前項使用人,自收受取得使用資格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簽訂契約手續者,視同放棄使用資格。
  10.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1條 …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期限,以四年為限。前項使用期限屆滿時,原使用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繼續使用;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在使用期限屆滿前為准否繼續使用之決定。
  11.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2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按期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使用期限屆滿尚未繳清者,不得申請或繼續使用。前項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自治組織管理費之計算方式,由自治組織訂定,並送設立公有市…
  12.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3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停業七日以上者,應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每次停業不得逾十四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四個月。停業期間,使用人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
  13.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4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及營業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添置。前項增加之裝置或設備於契約終止時,應即無條件自行拆除,並…
  14.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5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變更使用人名義:一、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二、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
  15.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6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阻撓主管機關辦理市場改建或整修工程。二、不得將攤(鋪)位作為債權擔保之標的物。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監督或關於市場經營狀況之調查。四、應受主管機關之管理及輔導。五…
  16.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8條 …共設施維護之監督。五、攤(鋪)位使用費之催繳。六、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七、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管理人員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得請警察、消防、環境保護及衛生等相關機關協助辦理;被請求之…
  17.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9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組成自治組織,受主管機關及公有市場管理人員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
  18.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0條 公有市場經四分之三以上攤(鋪)位使用人同意,得擬具經營計畫書,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其改進經營所需之設備,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其補助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19.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1條 …場之主管機關得停止公有市場全部或整層之使用,或將原攤(鋪)位使用人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20.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2條 …之主管機關得停止公有市場全部或整層之使用,或得將原攤(鋪)位使用人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21.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3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一、擅自將攤(鋪)位轉讓、轉租或分租者。二、未於第十五條各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者。三、逾使用…
  22.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5條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應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推選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
  23.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6條 民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之事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24.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9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三次以上者,終…
  25.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0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一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26.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1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規定設置時間以前成立自治組織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成立;屆期未成立者,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27.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2條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或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害或拒絕組成管理委員會者,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勒令停業。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再令其並…
  28.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3條 民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連續處…
  29.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住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須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30. 行政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河川公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河川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河川公地申請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或插蚵、吊蚵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