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20條 法規: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公有市場 第20條 公有市場經四分之三以上攤(鋪)位使用人同意,得擬具經營計畫書,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其改進經營所需之設備,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其補助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未參加前項共同經營之攤(鋪)位使用人,得由原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輔導轉移,或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