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5條 法規: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公有市場 第15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變更使用人名義:一、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二、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