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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 164 頁-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2條 …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3條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4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5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調查保護室之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該管事務庭長轉陳院長決定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4-1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4條 配置於調查保護室、公證處、登記處及提存所之佐理員,除不另設科外,均準用紀錄科有關規定。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7條 …當、受害人所受損失、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等一切情狀,具體記載於決定書。對於逾決定補償金額之請求,應以決定駁回之。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13條 受理機關得依聲請或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受理機關為前項調查,得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並得函查、調卷、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前項調查,於行合議之事件,得由受命法官或受命審判官行之。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25條 …要時,得發回原決定機關。前項發回決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受發回之機關應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所為撤銷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決定基礎。
- 司法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33條 重審事件之調查以聲請重審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18條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
- 司法法院組織法 第66-4條 …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三、曾任警察官或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
- 司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9條 …研採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二、通知政風單位調查洩密原因與責任。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為調查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到院說明。為前項邀請時,得檢附聲請書影本或相關資料。通知關係人或有關機關說明時,亦同。
- 司法公證法 第59條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案件後,於議決前,應為相當之調查,並予被付懲戒人充分申辯之機會,亦得通知前條之移送機關或公會為必要之說明。前項之議決,應作成議決書。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1條 …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三、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四、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行政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於言詞辯論時,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3條 行政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四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5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之拘束。前項調查,當事人應協力為之。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25-1條 …,符合下列情形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行政法院得不予斟酌,逕依調查結果裁判之:一、其遲延有礙訴訟之終結。二、當事人未能釋明其遲延係不可歸責於己。三、審判長已告知其遲延之效果。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3條 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4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雖經他造自認,行政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7條 …法為行政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8條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39條 …院認為適當時,得使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或囑託他行政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40條 受訴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受託法官調查證據筆錄,應送交受訴行政法院。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41條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告知當事人為辯論。於受訴行政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行政法院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代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75-1條 行政法院於保全證據時,得命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89條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得心證之理由,…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94條 …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