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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 200 頁- 司法破產法 第50條 …席,而能證明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之利益致有損本人之權利者,得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十日內,聲請法院撤銷和解。
- 司法破產法 第51條 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撤銷和解。
- 司法破產法 第52條 …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二以上者之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依和解已受全部清償之債權人,不算入前項聲請之人數。第一項總債權額之計算,應將已受清償之債權額扣除之。
- 司法破產法 第53條 法院撤銷和解或駁回和解撤銷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對於撤銷和解之裁定,不得抗告。對於駁回和解撤銷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 司法破產法 第54條 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 司法破產法 第55條 法院撤銷經其認可之和解而宣告債務人破產時,以前之和解程序,得作為破產程序之一部。
- 司法破產法 第58條 …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
- 司法破產法 第60條 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 司法破產法 第63條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 司法破產法 第64條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 司法破產法 第65條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公告左列事項:一、破產裁定之主文,及其宣告之年、月、日。二、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三、前條規定之期間及期日。四、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
- 司法破產法 第66條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囑託為破產之登記。
- 司法破產法 第67條 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
- 司法破產法 第68條 法院書記官於破產宣告後,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
- 司法破產法 第69條 破產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
- 司法破產法 第70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前項傳喚或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或拘提之規定。
- 司法破產法 第71條 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破產管理人提出正當理由時,法院得准予展期,展期以三個月為限。破產人有管收新原因被發現時,得再行管收。管收期間,總計不得逾六個月。
- 司法破產法 第72條 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 司法破產法 第74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因破產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聲請,傳喚破產人之親屬或其他關係人,查詢破產人之財產及業務狀況。
- 司法破產法 第78條 …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
- 司法破產法 第83條 …前項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破產管理人受法院之監督,必要時,法院並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
- 司法破產法 第84條 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
- 司法破產法 第85條 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
- 司法破產法 第91條 破產管理人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
- 司法破產法 第116條 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 司法破產法 第117條 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推事一人為主席。
- 司法破產法 第118條 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
- 司法破產法 第124條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禁止決議之執行。前項聲請,應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 司法破產法 第125條 …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 司法破產法 第126條 關於破產債權之加入及其數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後,破產管理人應改編債權表,提出於債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