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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藝術教育法 第14-1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各級學校辦理專業藝術教育活動。
  2. 行政藝術教育法 第15條 學校一般藝術教育以培養學生藝術知能,提昇藝術鑑賞能力,陶冶生活情趣並啟發藝術潛能為目標。
  3. 行政藝術教育法 第15-1條 …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巡迴輔導或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必要時,得補助經費。
  4. 行政藝術教育法 第16條 各級學校應貫徹藝術科目之教學,開設有關藝術課程及有關藝術欣賞課程並強化教材教法。前項之藝術欣賞課程應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共同必修;並由教育部統一訂定課程標準,使其具一貫性。
  5. 行政藝術教育法 第16-1條 為配合藝術相關課程之實施,除由各級學校主動徵求外,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駐校申請;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工作內容、補助基準及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6. 行政藝術教育法 第17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
  7. 行政藝術教育法 第18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支應各級學校辦理一般藝術教育活動。
  8. 行政藝術教育法 第20條 社會藝術教育係指學校藝術教育外,對民眾提供之各種藝術教育活動。
  9. 行政藝術教育法 第24條 …應整體規劃及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並結合或輔助各公私立機構、學校及社會團體舉辦相關活動。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社會教育、文化機構得設或附設展演團體。
  10. 行政藝術教育法 第24-1條 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前項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得以相關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11.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指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備案後,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3.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辦學,應依臺灣地區教育宗旨、各級學校教育目標及現行學制,以與臺灣地區教育銜接。
  14.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主管機關為本部;本部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得商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
  15.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由創辦人準用本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之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連同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報本部審查。
  16.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6條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興學目的。二、學校中英文名稱。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四、捐助人姓名與所捐財產種類、數額、捐助承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五、招生區域及當地學校狀況、臺商企業數、臺籍員工…
  17.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本部同意籌設後,應設董事會。
  18.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由臺灣地區人民擔任。
  19.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錄。三、董事會組織章程。創辦人於前項核定後三十日內,應將籌設學校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會。
  20.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董事會成立後,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並俟籌設工作完備,由董事長提出下列文件,報本部備案:一、校地、校產、圖書及設備清冊。二、學校組織規程、教職員額編制、來源及擬聘師資清冊。三、擬聘校長履歷表、資格證件…
  21.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審核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設立基準部分之規定及本辦法關於校長、師資、課程與其他相關規定者,准予備案。
  22.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備案申請,並經本部核准後,始得招生。逾期提出申請經准予備案者,不得於當年度招生。前項准予備案之學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教育階段或變更層級時,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再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准…
  23.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經准予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由本部發給學校鈐記式樣自行依式刊用,並將啟用鈐記日期連同印模三份,報本部備查。
  24.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課程之實施,依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選用本部審定合格或編定之教科圖書,如有刪修,應報本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備查。經刪修之教材,為維持學生受教之完整性,學校應有妥適之補救教學措…
  25.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0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設備,比照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規定。
  26.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1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招生辦法、招生簡章、招生年級、科、班及名額報本部核定。
  27.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1-1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28.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2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入學年齡,依臺灣地區各級學校之規定。
  29.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3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學籍資料,應切實記錄,並永久保存;其學籍之管理規章,由學校參照臺灣地區有關規定定之。
  30.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4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合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校並應於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造具畢業生名冊及其升學情形,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