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法規: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第18條 經准予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由本部發給學校鈐記式樣自行依式刊用,並將啟用鈐記日期連同印模三份,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