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招生辦法、招生簡章、招生年級、科、班及名額報本部核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