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創辦人應於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文件,報請本部核定:一、董事長姓名及其願任同意書。二、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三、董事會組織章程。創辦人於前項核定後三十日內,應將籌設學校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