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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 200 頁-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6條 …、指導、查處及考核。二、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三、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指導及考核。四、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協調、推動及考核。五、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事項。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6條 …、指導、查處及考核。五、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六、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指導及考核。七、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協調、推動及考核。八、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事項。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
-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3條 …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事項。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第4條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第3條 …生活管理、門戶鎖鑰管理、武器戒具與消防器材之使用保管等戒護及機關戒備事項。六、其他有關戒治所管理事項。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第6條 戒治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二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4條 …事管理員。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技能訓練所得設分所或女所。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6條 …康活動及體能訓練。五、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六、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及教育。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第6條 看守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二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1條 法務部為規劃矯正政策,並指揮、監督全國矯正機關(構)(以下簡稱矯正機關)執行矯正事務,特設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2條 …下:一、矯正政策、法規、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二、矯正機關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三、矯正機關收容人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5條 …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關。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7條 …育院條例於本法施行時,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
-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8條 …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人綜理會務,由法務部自其職員中派兼之。法務部得調用本部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或另聘用適當人員為專責人員,協助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議事紀錄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會內事務。
- 行政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9條 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 行政仲裁法 第8條 …三款所定任教年資之計算及主要法律科目之範圍,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仲裁人未依第一項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者,亦適用本法訓練之規定。仲裁人已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者,應參加仲裁機構每年定期舉辦之講習;未定期參加者,仲裁機構…
- 行政仲裁法 第28條 仲裁庭為進行仲裁,必要時得請求法院或其他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法院,關於調查證據,有受訴法院之權。
- 行政仲裁法 第33條 …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有通譯者,其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四、主文。五、事實及理由。但…
- 行政仲裁法 第50條 …,違反仲裁地法者。六、仲裁判斷,對於當事人尚無拘束力或經管轄機關撤銷或停止其效力者。
- 行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2條 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案件,移送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三、所涉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及裁處規…
- 行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3條 檢察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應於處分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處分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處分確定日期。
- 行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4條 …決有罪確定者,應於裁判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裁判確定日期。
- 行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5條 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案件,應將扣留物一併移送。但移送案件前,已與司法機關協調處理方式,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毀棄、拍賣或變賣扣留物者,應先為保全證據之必要處…
- 行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6條 司法機關毀棄、拍賣、變賣及發還行政機關依前條移送之物前,得以書面通知原移送機關表示意見或為其他保全證據之處置。原移送機關認前項之物依法有予以扣留或為保全證據處置之必要,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函復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就行…
- 行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7條 …決或沒收宣告,應於裁判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裁判確定日期。
- 行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8條 行政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之案件,得向該管司法機關查詢原移送案件之受移送人是否受有刑事處罰或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前項查詢,如涉有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行政機關應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
- 行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9條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案件,於必要時得指定聯絡人與專線電話等方式為相對通報窗口,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依任務需要建立必要資訊交換系統及聯繫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