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9條 法規: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9條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案件,於必要時得指定聯絡人與專線電話等方式為相對通報窗口,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依任務需要建立必要資訊交換系統及聯繫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