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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8條 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2.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9條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3.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4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由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前項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4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一、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四、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五、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
  5. 行政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2條 部分使用執照之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
  6. 行政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3條 …: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體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二、棟: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及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開者。
  7. 行政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可供獨立使用者,係指申請部分之建築物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具獨立出入口。
  8. 行政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5條 部分使用執照之申請手續、查驗、應附書件與使用執照同。但申請前應修正施工計畫書、增列安全防護計畫,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於該防護措施完成後,併部分使用執照一併勘驗。
  9. 行政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6條 建築物已分別領得部分使用執照後,得免重新申領全部使用執照。
  10.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9條 …及聚落建築群之整體性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完成。申請第一項獎勵者,實施者應提出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有權人協議並載明相關內容之文件。第一項及第二項建築物,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
  11.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8條 …(市)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二、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納保證金。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前項第二款保證金,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繳納之保證金額=都市更新事業…
  12. 行政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之社會、經濟及文化背景、交通、公共及公用設備、土地所有權屬及使用現況、史前遺跡及史後古蹟。其勘查工作,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為之。前二項規定於國家公園之變更或廢止時,準用之。
  13. 行政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公園區域內,已核定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應協調配合國家公園計畫修訂。通達國家公園之道路及各種公共設施,有關機關應配合修築、敷設。
  14. 行政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事先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以書面為之。無法通知者,得為公示送達。實施勘查或測量有損及農作物、竹木或其他障礙物之虞時,應於十日前將其名稱、地點及拆除或變更日期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定期協…
  15. 行政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應交付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補償金額,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依法提存。一、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二、不能確知應受補償人或其所在地不明者。
  16. 行政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其須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核辦理。
  17. 行政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一款規定修繕古物、古蹟,應聘請專家及由有經驗者執行之,並儘量使用原有材料及原來施工方法,維持原貌;依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或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變更,應儘量保持原有風格。其為大規模改變者,應提內政…
  18. 行政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之用途如下:一、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並優先使用於私有建築物改善。二、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及相關獎勵之費用。三、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研究發展費用。四、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五、其…
  19. 行政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條 …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或旋轉臺。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四、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
  20. 行政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4條 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前項竣工檢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核發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時併同辦理,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經檢查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
  21. 行政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6條 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每年一次。管理人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22. 行政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7條 …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23. 行政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機械停車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機械停車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24.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2條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
  25.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2-1條 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如為新建案件者,其興建後之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之排水逕流量。
  26.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3條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但作下列各款使用者,不受附表之限制: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調整。二…
  27.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4條 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二)公共設施名稱。(三)公共設施用地…
  28.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5條 申請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二)公共設施名稱。(三)其他經直轄…
  29.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30.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7條 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其所需用地得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