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6條 法規: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建築物已分別領得部分使用執照後,得免重新申領全部使用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