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6條 法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多目標使用許可;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