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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認可證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認可證。前項補發或換發認可證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相同。第一項記載事項變更係增加認可業務內容者,應依業務內容另…
  2.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5條 促轉條例第六條第六項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起救濟時,除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式提出書狀外,另應於書狀記載及附具以下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一、提起救濟之申請人為非因不法追訴、審判而權利受損之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3.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7條 管轄法院認為申請人所提起之上訴或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或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就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
  4.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1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申請人之解釋。
  5.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以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就該刑事有罪判決提起上訴時,法院審理該促轉救濟案件,應依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之。但被告死亡者,其於審判程序得行使之權利,改由申請人行之。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最…
  6. 司法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4條 法院於前條諭知撤銷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裁判正本送達申請人,並速將裁判正本送達法務部,以利法務部公告。
  7.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42條 …慧財產權申請案件通知法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或經申請人撤回者,亦同。法院收受前項通知後,得依當事人聲請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調取該申請案件之文件影本或電子檔案。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收受第一項通知時,得函請法院提供判斷…
  8.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8條 …公眾之健康及安全。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四、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前項生產設施之興建,對運轉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並應檢附資料證明其具有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能力。主管機關…
  9.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7條 …公眾之健康及安全。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四、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應將申請案公告展示;其公告展示期間,處理及貯存設施為六十日,最終處置設…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之運轉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申請人得填具換發申請書,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在職證明。二、依本法規定應實施之定期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三、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下列訓練…
  11. 行政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運轉人員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申請人應填具補發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12.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獨立學院辦理之語言檢定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二、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三、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語文或翻譯系(所)…
  13.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6條 依前二條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建置法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二、法律常識六小時。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
  14. 行政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之運轉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申請人得填具換發申請書,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在職證明。二、依本法規定應實施之定期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三、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下列訓練…
  15. 行政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運轉人員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申請人應填具補發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16.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6條 …定。七、最近五年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為不及格。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一、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受懲戒處分確定。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一大過之懲處處…
  17.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7條 各機關受理法官選送進修申請後,應即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綜合考量申請人辦案情形與其進修對於機關整體人力、事務分配、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及理由,報送法官學院。選送法官進修之遴選程序如下:一…
  18.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3條 …關會議或審查小組就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申請案,應綜合考量申請人之進修計畫、辦案情形、該進修對機關人力、事務分配、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情形之影響,擬具同意與否之意見;如不同意進修,應附具理由。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
  19.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8條 各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後,應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及辦案情形,並綜合考量其對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報送司法院。司法院於衡酌下列情形後,予以准駁:一、申請人擬進修項目與司…
  20.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1條 …,向再復核委員會提起再復核。復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復核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及職稱。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
  21.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2條 …核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將延長事由通知復核申請人。逾期未函復者,復核申請人得逕提再復核。復核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再復核委員會提起再復核之意旨。評定機關首長認復核有理由者,應依第十六條規…
  22.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4條 復核申請人對於復核復函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復核復函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再復核委員會提起再復核。再復核申請人於前項所定期間向評定機關或再復核委員會為不服原復核復函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復核。但應於三十…
  23.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6條 …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再復核申請人係於表示不服後三十日內補送再復核申請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再復核申請人於再復核事件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
  24.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9條 再復核有理由者,再復核委員會應於再復核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職務評定,並得視事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評定機關依第十六條規定重行辦理職務評定,或發回司法院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重行核定。
  25.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0條 …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但再復核申請人主張原職務評定影響審判獨立者,視為已完成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異議程序,再復核申請人應於再復核決定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職務法庭起訴。
  26.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0-1條 …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再復核事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再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收費標準如附表。
  27.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9條 …,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以暫付款或零用金,送總務科匯寄申請人。證人、鑑定人收到前項旅費,應按期到庭作證、鑑定,並於訊問、鑑定完畢後,依第八條之規定,補辦申請日費、旅費手續;由承辦書記官核計應發日費、旅費數額,扣除預…
  28. 考試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12條 …家考試申請前項權益維護措施時,得免重複繳驗。考選部必要時得命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請申請人陳述意見。
  29. 考試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13條 …請不予受理。前項不受理之決定,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
  30. 考試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15條 …維護審議委員會復審。審議時應審酌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性之維護與申請人應國家考試權益之維護與合理調整,決定准予提供之具體措施。前項決定經核定後,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